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股权案。
该案成为我国广告业领域第一起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审查发现分众传媒在电梯媒体广告市场份额超5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新潮传媒排名第二。
集中将巩固其支配地位,增强对下游广告主议价能力,可能通过涨价、降低服务质量等损害广告主和消费者利益。但线上广告分流及其他户外广告的间接竞争,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不利影响。
综合评估后,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所附条件有三个特点:一是维护市场有效竞争,要求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解除物业独家条款且不得达成新独家或自动续约;二是保障下游客户和消费者利益,要求保持服务水平,实际成交价不得上涨;三是注重标本兼治,完善反垄断合规体系并定期报告。谢方称,该案体现反垄断执法对传统服务行业竞争秩序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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