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一商场取名“胖都来”,业内:明显蹭热度,或构成侵权
大象新闻记者 申子仲
5月1日,浙江一家名为“胖都来”的线下购物商场开业,因商场名与河南“胖东来”相似,引发热议。胖都来方面公开称,“胖都来”一名取自于集团董事长的姓氏。“胖”寓意着丰盈、富足、美好。
5月3日,大象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胖都来”负责人未果。河南商业行业协会秘书长姜东辉接受大象新闻采访时表示,浙江胖都来蹭热度营销的痕迹太明显,“即便是向‘胖东来’致敬,这样起名字也不妥,最起码得征得同意吧。”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则分析认为,“胖都来”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比较大,“胖东来”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记者发现,河南胖东来许昌超市工作人员曾通过社交账号公开表示,他们已对胖都来相关情况进行取证,同时在胖都来开业前,即通过EMS的方式给胖都来公司邮寄了律师函,要求其整改。
胖都来解释:“名字只是符号,品质才是关键”
大象新闻记者通过企查查搜索“胖都来”,发现符合老板姓名与经营范围条件的,为浙江胖都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今年2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人代表为都建明。地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文海北路。
5月3日,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法人代表未果。
对于这个名称,浙江“胖都来”则早在3月底便通过自媒体平台给出自己的说法。
胖都来方面称,“胖”寓意着丰盈、富足、美好,这一理念贯穿于他们的企业经营中,以确保产品琳琅满目、价格实惠、服务贴心。而“胖都来”一名取自于集团董事长的姓氏。该集团旗下盈都桥梁和盈都地产公司,参与建设了杭州多个标志性建筑。而胖都来不仅是线下商场,同时也为全职妈妈、素人提供了一个创收平台,为带货达人提供选品供应链服务。对于大家对胖都来的善意调侃,他们欣然接受,“我们更希望凭借商品和服务,把这些调侃转化为好口碑,毕竟名字只是一个符号,品质才是关键。”
根据媒体此前报道,胖都来工作人员曾介绍,胖东来负责人曾去河南胖东来学习考察过,十分认可胖东来的商业模式和企业文化,希望自己的企业也能向胖东来“看齐”。
网友热议:反对意见占主要声音
5月1日,浙江胖都来开业,有不少明星送上祝福视频,包括刘仪伟、叶璇、丁勇岱等等。消息一经公布,便引发了网友热议。
支持一方认为,胖都来能请来诸多明星发祝福,足见其实力,并非小商超的“山寨”之举。再者胖都来老板是抱着对胖东来认可、向胖东来学习态度才定的名,也足以说明其力争上游的诚意。而且胖东来的企业logo与胖东来差别明显,胖东来无须过度紧张,而由此惊动了法务部发函更是大可不必。
反对一方质疑其蹭热度。
不少网友认为胖都来明显是在蹭河南胖东来的热度和流量,“胖都来”与“胖东来”仨字重了俩,“都”字和“东”字发音相近,这个名字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胖东来,进而引发混淆。况且胖东来从未走出过河南,忽然在浙江冒出一个胖都来,也极易引发河南胖东来快速扩张的误解。
相较而言,反对意见占据主要声音,不少网友搬出“雷碧”“白事可乐”“康帅傅”“农夫山贼”等“山寨名牌”予以调侃,有的则质问胖都来员工的薪资水准是否也要向胖东来看齐。
大象新闻记者注意到,由于4月26日浙江杭州又有永辉超市爆改胖东来模式,引来媒体争相报道。此次浙江嘉兴胖都来开业,不少网友闹了乌龙,将新开业的胖都来,说成了“杭州胖东来”。
业内评价:蹭热度痕迹太明显
“此次浙江胖都来开业引发的争议,既说明了河南商业品牌的强大影响力,同时也凸显了商业活动中品牌的重要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5月3日,河南商业行业协会秘书长姜东辉接受大象新闻采访时如是说。
“即便是向胖东来致敬,这样起名字也明显不妥,最起码得征得同意吧。”姜东辉说,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坚持自主创新、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品牌,才能真正立足。“说白了,浙江胖都来如此起名,蹭热度营销的痕迹也太明显了。”
姜东辉举例,不久前的4月22日,2025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郑州举行,其中发布的案例就涉及到胖东来“DL精酿小麦啤酒”被模仿。该啤酒是胖东来2023年推出的自营品牌,因销售火爆,后被江苏一酒业公司委托山东代为生产一种名为“酒格原浆”的啤酒,其外包装与装潢与DL品牌相似。
该产品曾在全国多地线下销售,并在多家自媒体平台宣传推销,不少网友冲着胖东来的名气,买了“山寨货”。后胖东来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经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院审理,判令侵权方立即“收手”,并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200万元。
律师说法:“胖都来”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比较大
对于此事,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许昌“胖东来”属于国内知名的商业连锁超市,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也应当给予更广泛且严苛的法律保护,而“胖都来”与“胖东来”在商标结构、读音等多方面相似或近似,这很容易引发消费者的误解或混淆。
张少春认为,“胖都来”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比较大,“胖东来”完全可以依法维权。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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