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胆大包天!锦州港7年财务造假!证监会立案后,继续财务造假......
来源 | 梧桐树下v
撰文 | 梧桐兄弟
近期,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代码:600190)又一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据公告,2022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虚增利润 3,610.4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22.46%;2023 年虚增利润 6,808.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 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 1,537.7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1月,锦州港刚收过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结果,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虚增营业成本 3,908,124,086.94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29.24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 2,481,637,365.23 元,虚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 75,113,954.95元,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
连续7年财务造假!
更恶劣的是,锦州港早于2023年11月已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2024年第一季度仍然财务造假!在证监会眼皮底下财务造假,也是没谁了。
此外,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等高管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附: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5】1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刘辉先生、李挺女士、尹世辉先生、张文博先生、徐健先生、曹成先生、宁鸿鹏先生、丁金辉先生、苑志刚先生、李桂萍女士、刘福金先生、李志超先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
2024 年 8 月 31 日,锦州港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10 月31 日收盘后,锦州港发布《2024 年半年度报告》。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能有效保证锦州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虚增利润 3,610.4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22.46%;2023 年虚增利润 6,808.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 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 1,537.7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上述人员均在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是 2022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21,841.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47.63%;2023 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557,063.07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81.41%;2024 年上半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9,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70.70%;2024 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209,760.03 万元。
二是 2023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 年1 月17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0.9 亿元;2024年2月 29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25 亿元;2024 年 5 月 22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9 亿元。综上,锦州港 2022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321,841.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47.63%;2023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566,063.07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82.73%;2024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688,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121.86%;2024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锦州港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锦州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内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际履行职责。
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董事长徐健未审慎关注锦州港 2022 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董事长尹世辉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董事长尹世辉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就锦州港 2022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时任董事长徐健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未及时披露 2022 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 2024 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董事长尹世辉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是针对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二是针对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四、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五、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七、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八、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九、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一、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二、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三是针对锦州港 2022 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是针对锦州港 2024 年下半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我局拟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罚款。
三、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罚款。
四、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60 万元罚款。
五、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六、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七、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八、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九、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一、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二、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三、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刘辉作为时任锦州港副董事长、总经理,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李挺作为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参与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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