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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中信证券被书面警示,事关一IPO项目

访客 2025-06-07 8 抢沙发

来源 | 梧桐树下v

6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函,对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品品、景奕博,对保代陈禹达、王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2023年5月25日,深交所受理了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的申请。该IPO项目的保荐机构、审计服务机构分别为中信证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辉芒微曾两度申请IPO。公司在2021年12月申请科创板IPO,但2022年1月7日,辉芒微被抽中现场检查,并于同年1月21日撤回申请文件。之后,辉芒微“改道”申请创业板IPO,又被抽中现场检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也被现场督导,随后2024年1月辉芒微再度IPO终止。

突发!中信证券被书面警示,事关一IPO项目

突发!中信证券被书面警示,事关一IPO项目

据前述监管函披露,辉芒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辉芒微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辉芒微在审核问询回复中称,其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经查,辉芒微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辉芒微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经查,辉芒微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本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

此外,保荐人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还存在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最终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突发!中信证券被书面警示,事关一IPO项目

关于对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许如柏、李勇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长虹科技大厦10楼5-8室;

许如柏,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勇刚,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23年5月25日,本所受理了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芒微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本所依规对项目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督导。中国证监会依规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称,其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经查,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

二、部分产品生产周期披露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经查,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本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

发行人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发行人存在收到本所现场督导通知后删除与收入相关的业务资料的从重处分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如柏,发行人财务总监李勇刚未能保证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如柏,财务总监李勇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6月6日

突发!中信证券被书面警示,事关一IPO项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本所受理了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项目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本所依规对项目保荐人进行现场督导。中国证监会依规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中信证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保荐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明确意见称,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查,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保荐人未对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以下简称《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经查,保荐人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最终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

经查,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本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保荐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信证券作为项目保荐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中信证券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6月6日

突发!中信证券被书面警示,事关一IPO项目

当事人:

陈禹达,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王彬,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3年5月25日,本所受理了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中信证股份有限公司为项目保荐人,陈禹达、王彬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本所依规对项目保荐人进行现场督导。中国证监会依规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陈禹达、王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保荐代表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明确意见称,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查,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保荐代表人未对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以下简称《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经查,保荐代表人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最终流向进行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

经查,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本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陈禹达、王彬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陈禹达、王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禹达、王彬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6月6日

突发!中信证券被书面警示,事关一IPO项目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函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5月25日,本所受理了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项目申报会计师。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大华所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明确意见称,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查,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大华所未对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以下简称《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经查,大华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

经查,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本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大华所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大华所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年6月6日

突发!中信证券被书面警示,事关一IPO项目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何晶晶、景奕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何晶晶,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景奕博,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2023年5月25日,本所受理了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何晶晶、景奕博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经查,何晶晶、景奕博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明确意见称,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查,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以下简称《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经查,签字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经查,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本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何晶晶、景奕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何晶晶、景奕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何晶晶、景奕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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